《爆炸物品領取審批制度》講解了民爆物品的領取與管理規定。文件指出,民爆物品的領取僅限于經過公安機關培訓并持有“爆破作業人員證”的專職爆破員。爆破員需憑爆炸物品領料單報主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審批,審批時需根據當班生產任務確定所需爆炸物品的數量和品種。民爆物品的領取必須由爆破員和安全員共同完成,且領取的數量、品種需如實錄入民爆信息系統,并在相關登記本上簽字確認。爆炸物品領料單由單位主管安全領導負責保管和填寫,領料單需詳細記錄時間、票據編號、爆炸物品的品種和數量,并由領取民爆物品的當班爆破員簽字。保管員在發放民爆物品時,必須核實領料單及審批手續,確保手續齊全且符合規定。未經審批或手續不全的情況下,保管員不得發放民爆物品。非專職爆破員和安全員不得領取爆炸物品,且爆破員未持“IC卡”或人、證、崗不一致的,保管員不得發放民爆物品。炸藥和雷管必須分開攜帶,未履行登記簽字手續的,保管員不得允許出庫。
《爆炸物品領取審批制度》適用于涉及民爆物品使用的礦山、建筑施工、爆破工程等高風險行業。該制度旨在規范民爆物品的領取和使用流程,確保操作過程的安全性和合規性,減少因管理不當導致的安全事故。相關人員如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以及主管安全生產負責人應嚴格遵守該制度的規定,確保民爆物品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