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停工與復工管理規定》講解了工程監理過程中遇到威脅安全和質量的重大問題時,監理單位有權發出暫停施工的通知,并詳細說明了簽發停工通知單的具體條件和程序。這些條件包括建設單位要求暫停施工、工程中出現威脅安全和質量問題、發生緊急情況、施工承包商未獲許可擅自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以及在停工通知單下達后擅自繼續施工。此外,文件還規定了在停工期間施工承包商擅自施工時,監理單位應采取的措施。對于重大項目的停工,監理單位需事先與建設單位磋商并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發出停工令。當停工原因是由于建設單位或其他非施工承包商的原因導致時,監理單位應記錄實際情況并在停工因素消除后及時簽署復工申請表。施工承包商原因導致的停工,在具備恢復條件時,需提交復工申請表及整改報告,經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后方可復工。建設單位批準復工申請表后的三個月內,監理單位應處理因停工引起的工期和費用問題。
《工程停工與復工管理規定》適用于建筑施工、工程監理及相關行業的從業人員,特別是監理單位、施工承包商和建設單位。該規定為工程停工與復工提供了明確的操作指南,有助于保障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同時規范各方的責任和義務,減少因停工帶來的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