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規定》講解了施工單位在與外分包隊伍簽訂合同時,必須對其資質進行嚴格審核,確保其具備合法的施工資質。文件指出,外分包隊伍人員進入現場后,必須接受入場三級安全教育并考試合格后才能參與施工生產。同時,外分包隊伍需明確一名安全負責人,并在企業備案,負責日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此外,外分包隊伍應保持人員相對穩定,如需調換人員,需事先提出計劃并經企業同意。文件還強調,外分包隊伍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的安全生產法規,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協議,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使用外分包隊伍時,企業應將其視為本企業班組的一部分,做好安全交底和其他安全管理工作。對于外分包隊伍使用企業機電設備的情況,必須辦理交接驗收手續,特殊作業人員需持證上崗。文件還要求外分包隊伍領導應對職工進行法制教育和安全生產教育,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企業有權對違章冒險作業人員進行處罰,甚至解除合同。若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企業與外分包隊伍將組成聯合調查組,按照“三不放過”原則進行事故調查和處理。
《工程項目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規定》適用于建筑工程領域的施工單位和外分包隊伍。具體而言,該規定適用于所有與施工單位簽訂合同的外分包隊伍,無論其規模大小。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外分包隊伍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生產,保護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減少事故發生的風險。同時,該規定也為企業提供了明確的管理依據和操作指南,有助于規范外分包隊伍的行為,提高整體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