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講解了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定義及其分類,具體包括工程建設過程中的質量(安全)事故、由于勘察、設計、施工等過失造成的質量(安全)事故,以及因工程質量未達標而需加固補強、返工或報廢且經濟損失達到一定級別的事故。文件還明確了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和一般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處理方式,其中重大事故需由相關法規監督站參與處理,而一般事故則由在監的監督站處理。監督站在處理質量(安全)事故時的主要職責包括責成事故發生單位立即報告、督促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保護事故現場、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出停工通知、參與事故調查、督促事故發生單位撰寫事故處理報告、編寫事故調查報告并提出處理建議。文件還規定了事故發生后的報告流程,重大事故處理完畢后的歸檔要求,以及監督科定期對受監工程質量(安全)事故進行統計歸類和分析的要求。
《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適用于建筑行業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及相關監管部門。該制度旨在規范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處理程序,確保事故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減少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保障建設工程的安全與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