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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約談、問責制度》講解了工程項目安全生產中的約談和問責機制。該制度詳細規定了在特定情況下對單位負責人、生產經理、安全總監、項目經理等進行約談的具體情形,如發生死亡事故、不及時貫徹安全生產政策、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未完成重大安全隱患整治任務等。同時,對于發生 2 人及以上死亡事故、重大安全隱患治理不力、未及時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救等情形,實行“一票否決制”,取消相關人員的年度評優、職位晉升等資格,并給予相應處罰。制度還明確了約談、問責的主持人員、程序、記錄和后續落實要求,以及對無故不接受約談、問責的處理措施。
《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約談、問責制度》適用于建筑施工企業及其下屬各單位,特別是涉及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的負責人、生產經理、安全總監、項目經理等。該制度旨在通過明確的約談和問責機制,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工程項目的順利進行和人員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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