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停產恢復生產安全保障措施》講解了煤礦在2012年國慶節后恢復生產的安全保障措施,詳細列出了礦上各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分配,包括礦長、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機電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工程技術人員、安全員、瓦檢員、電鉗工、絞車工、爆破工、瓦斯監測監控員和通防工等。文件強調復產前必須對全體職工進行20-72小時的煤礦安全知識及法律法規培訓,并通過考試合格后才能上崗。培訓內容涵蓋煤礦生產安全知識、法律法規、礦井生產概況、操作規程、機電運輸安全、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以及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等。此外,文件還詳細介紹了安全生產基礎條件的完善措施,包括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健全規章制度、成立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簽訂救護協議、為職工簽訂保險、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配齊特殊工種人員、加強職工培訓等。最后,成立了節后復工自查自糾整改領導小組,負責全井上下安全隱患的排查和整改。
《煤礦停產恢復生產安全保障措施》適用于煤礦企業在節后恢復生產時的安全管理,特別適用于需要重新組織人員、進行全面安全培訓、完善安全生產基礎條件和排查安全隱患的企業。該文件不僅為煤礦企業提供了一套完整的復產安全保障措施,還為其他類似行業的安全管理提供了參考和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