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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工程審批制度》講解了煤礦企業在進行防治水工程時需遵循的一系列審批流程。該制度規定,重點防治水規劃及年度防治水計劃應報集團公司審批。對于重點防治水工程設計,也需報集團公司審批,而施工設計則由礦自行審批。若在水體下提高開采上限或采用特殊采煤方法(如階段性開采),在采區準備回采前必須提報水文地質資料及防治水措施,并由礦組織審查后報集團公司審批。此外,采區的探放水設計由礦組織審批,若涉及階采性和區域性探放水設計,則需由礦組織審查并報集團公司審批。
《防治水工程審批制度》適用于煤礦企業及其下屬礦山單位,特別是涉及水體下開采、提高開采上限或采用特殊采煤方法的礦山。該制度為相關企業和單位提供了明確的審批流程,確保防治水工程的安全性和合規性,適用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技術工程師及相關審批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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