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生產檢查煤樣操作規程》講解了礦井生產檢查煤樣的具體操作流程。該規程詳細描述了在主井翻罐籠礦車中或采區溜子機頭處取樣的方法。在礦車頂部取樣時,采用三點循環法,每節礦車分別在距離車幫30厘米處和礦車中間取樣,每趟車的第一個車不取樣,每個子樣量為1千克,累積存放后下班前半小時縮制。以一個生產小班為一個生產檢查樣,縮分前將大于25毫米的煤樣砸碎至小于25毫米,堆摻三次,用四分法縮分,最終留取的總樣量不少于5千克。對于需要翻入主井煤倉的礦車,必須進行采樣;不翻的車則不采樣。在工作面溜子機頭處取樣時,每隔10分鐘采一次,每次采一鍬為一個子樣,子樣量同樣為1千克,累積一個生產班為一個煤樣總樣,總樣量不少于5千克,縮制方法與礦車采樣法相同。
《礦井生產檢查煤樣操作規程》適用于煤礦企業的生產管理人員、采樣人員和技術人員。該規程為這些人員提供了詳細的煤樣采集和處理方法,確保生產過程中煤樣的代表性,從而提高煤炭質量控制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同時,該規程也適用于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作為監督檢查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