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建房暫行管理規定》講解了為加強縣域內個人建房的管理和規范建設行為,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持續發展的目的。根據國家及地方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此規定。該文件描述了個人建房的定義,即指縣域內個人新建、改建(含加層)、擴建房屋的行為,并強調大力提倡推行集中居住方式以提高土地利用率。文中明確了土地管理、規劃管理及建設管理職責的具體分工,分別由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相應管理工作。對于限額以上和以下的個人建房項目進行了界定,投資額或建筑面積達到一定規模需上報更高層級部門審核。同時,詳細列出了不同情況下個人建房規劃審批的具體流程,包括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時的不同方式和集體土地上的建房審批程序。此外,還特別規定了村民在進行住宅建設時需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提出申請,并遵循相應的審批步驟。針對臨時建設也提出了嚴格要求,規定其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且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筑。最后,《個人建房暫行管理規定》強調所有個人建房必須符合城鄉規劃,遵守相關規定,確保不損害公共利益和鄰里關系,并對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資質提出明確要求。
《個人建房暫行管理規定》適用于縣域內所有涉及個人新建、改建(含加層)及擴建房屋的行為。無論是城市還是鄉村地區,只要涉及到個人建房活動均應遵循此規定。具體適用范圍涵蓋了從規劃審批到建設管理的各個環節,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管理、規劃許可申請、建設施工監管等。該規定不僅適用于普通居民,也適用于需要在縣域內進行自建房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投資者。通過這一規定的實施,旨在確保所有個人建房活動均能依法依規進行,保障城鄉規劃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促進社會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