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理》講解了有關貯存、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建設項目的嚴格要求,確保職業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和投產,并通過驗收。文中明確了企業安全技術部門需將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產生量、貯存、流向、處置等資料上報至縣級以上環保局。各部門和車間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必須由專人負責統一送往企業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理部門,禁止隨意拋棄。規定禁止在危險化學品貯存區域內堆積可燃危險廢棄物,強調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必須按照特性分類進行貯存、運輸和處置,不得混合處理性質不兼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廢棄物。同時,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對于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容器、包裝物以及相關場所、設施,必須設置識別標志,且其包裝應采用易回收利用或在環境中易消納的材料。劇毒品使用后的包裝物要嚴加管理并登記造冊。貯存、運輸、處置場所及設備轉作他用前,必須經過消除污染及消毒處理。轉移廢棄物時,需按國家規定填寫、辦理轉移聯單并向相關部門報告。安全技術部門還需制定意外事故應急措施,在事故發生導致嚴重環境污染時,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污染危害,并及時通報受影響單位和居民,向經理及相關政府部門報告。
《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理》適用于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和處置的企業和機構。這包括化工廠、制藥廠、科研實驗室以及其他可能產生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行業領域。該文件為企業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指導方針,幫助它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確保在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理過程中的安全性和環保性,減少對環境的潛在威脅。它不僅適用于大型工業生產企業,也適用于小型實驗室和研究機構,以確保所有涉及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單位都能正確處理這些物質,保障員工健康和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