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安全管理方面對策措施》講解了我國在礦山安全管理方面的具體要求和實施策略,以確保礦山企業能夠自主進行安全管理、自我約束并自我管理。該文指出企業必須根據自身特點建立適合的安全生產管理運行機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在生產與安全管理工作中同步規劃、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為確保安全責任的有效落實,企業應明確礦長及其他各級負責人的職責,并設置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同時,強調了礦長需經過專業培訓并獲得相應資格證書,具備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職工需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技術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則需持證上崗。文中還提到關鍵區域和設備應設有明顯標志,并且企業在制定生產計劃時須同時考慮安全衛生措施,保障資金專款專用。此外,企業還需補充和完善基礎資料和圖紙資料,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依法購買工傷保險,發放勞動保護用品,并與就近的救護隊簽訂協議或指定兼職救援人員,每年組織自救互救演練。最后,要求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演練,發生事故后要及時上報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進行調查分析以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礦山安全管理方面對策措施》適用于所有從事礦山開采及相關活動的企業和單位,包括但不限于煤礦、金屬礦、非金屬礦等各類礦山企業。這些規定不僅針對大型礦山企業,也涵蓋了小型礦山企業,確保不同規模的礦山都能遵循統一的安全標準。文件中的指導原則和具體措施對于礦山行業的從業人員,如礦長、各級管理人員、一線工人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通過遵循這些規定,可以有效提升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職工的生命健康權益,促進整個礦山行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