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安全爆破》講解了井下爆破作業的安全規范和具體操作要求。該文件強調了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電雷管,禁止使用黑火藥、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以及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炸材料,并規定不能使用的材料需交回庫房。文件指出采掘工作面應采用瞬發電雷管或毫秒延期電雷管,后者最后一段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毫秒,且不得使用異爆管或普通導爆索及火雷管。在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區域,要采用毫秒爆破,掘進工作面全斷面一次起爆,采煤工作面分組裝藥但一次起爆。井下放炮必須使用放炮器,嚴禁明火明電放炮和雙臺放炮器同時放炮。井下放炮工作須由專職人員完成,進入爆破材料庫房時,任何人不得攜帶礦燈、穿化纖衣服或帶電子手表。放炮工必須把炸藥和雷管分別存放在專用爆破材料箱內并加鎖,嚴禁混裝或放入衣袋。人力運送爆破材料時,電雷管由放炮工親自運送,炸藥可在其監護下運送。爆破材料箱應放置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處,并且在放炮時移至警戒線外安全地點。若裝藥前或放炮前存在支架損壞、瓦斯濃度超標、炮眼溫度異常等情況,嚴禁裝藥放炮。聯線后放炮員最后離開放炮地點,在安全地點起爆。掘進巷道時,放炮母線應隨用隨掛,與電纜等保持一定距離。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中,放炮前20米巷道內需灑水降塵。放炮前班組長布置專人警戒,清點人數后下達命令。放炮實行“一炮三檢制”和“三人聯鎖放炮制”,爆破后待炮煙吹散再檢查現場狀況。通電拒爆時,放炮員按程序處理,重新連線起爆或另打新炮眼,嚴禁不當操作。拾到未爆或殘留爆炸物需交給放炮員或送火藥庫。
《井下安全爆破》適用于煤炭開采行業的井下作業場所,尤其是從事井下爆破工作的相關單位和個人。它為煤礦企業中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以及一線工人提供了詳細的爆破作業指導,確保他們在進行井下爆破活動時遵循嚴格的安全標準,以保障生命財產安全,預防事故的發生。這些規定對于其他可能存在類似作業環境和風險的礦山行業也有一定的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