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層自燃發火措施》講解了山西省煤炭工業廳綜合測試中心對某礦12#、13-2#煤層的自燃傾向鑒定結果及相應的防滅火措施。該礦煤層自燃傾向等級為I級,自燃發火期為3-6個月。文中詳細列出了防止煤層自燃的具體措施,包括選擇合理的采煤方法以減少丟煤和回采時間,提高回采率,避免留有頂煤或底煤,禁止堆積浮煤,及時封閉報廢井巷,采取防冒頂措施,并定期檢測密閉內氣體成分。同時,文章強調了對檢測結果的記錄與分析,發現異常時立即匯報并處理,以及每日檢查工作面的回采情況。針對煤層開采的防滅火措施,文件明確了各級領導的責任分工,要求在設計和作業規程中包含防滅火內容,設置消防設施,配備必要的監測設備和工具,定期進行氣體檢測,建立隱患點臺賬,實行掛牌管理,確保及時發現和處理自燃現象。此外,還提出了完善礦井防火措施的具體步驟,包括設置地面和井下消防池及供水管路系統,配置消防器材,設立消防材料庫,制定反風演習計劃等。
《防治煤層自燃發火措施》適用于煤礦行業,特別是那些存在自燃煤層的礦山企業。該文件不僅為煤礦企業的管理人員提供了具體的防滅火措施指導,還為現場作業人員提供了操作規范。通過對煤層自燃傾向性的科學評估和合理預防,文件有助于降低煤礦火災風險,保障礦工的生命安全和礦井的正常生產。它特別適用于需要根據具體地質條件調整開采方式和技術措施的煤礦企業,幫助其有效應對自燃發火問題,確保安全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