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擅自將露天開采轉為井下開采致他人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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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擅自將露天開采轉為井下開采致他人死.docx
《行為人擅自將露天開采轉為井下開采致他人死》講解了2003年至2004年間一起嚴重的礦山安全事故。金某從礦產資源管理局依法取得了粘土礦的開采權,核準開采方式為露天開采。然而,為了快速回收資金,金某擅自改變開采方式為井下開采,并且在井下沒有設置任何支架支撐。盡管礦產資源管理局兩次書面通知要求其停止違法采礦行為并封閉井口,但金某仍命令工人繼續井下作業。2004年8月2日,由于井下坍塌導致一名工人死亡。事故調查表明,這起事故是因金某擅自改變開采方式和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所致。文章還詳細分析了關于金某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還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不同意見。通過對兩罪的異同點進行比較,指出兩罪侵犯的客體均為工廠礦山等企事業單位的生產安全,主觀上都是出于過失。不同之處在于主體和客觀方面:重大責任事故罪主要涉及不服從管理和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則涉及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單位提出后對隱患仍不采取措施。最終認定金某的行為應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擅自將露天開采轉為井下開采致他人死》適用于礦山、礦產開采等相關行業領域。該案例為這些行業的負責人提供了警示,強調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開采方式進行作業,不得擅自更改開采方式。同時,也提醒企業領導重視安全生產,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勞動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標準,杜絕違規操作和忽視安全隱患的行為。此外,該案例對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也有指導意義,有助于加強監管力度,及時發現并制止非法開采行為,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