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與行為》講解了煤礦生產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十五項重大安全隱患和具體違規行為,旨在預防煤礦安全事故的發生。文中指出,超能力、超強度或超定員組織生產的情況包括礦井產量超出核定生產能力、月產量超過當月計劃10%、采區內同時作業的采煤工作面過多、未制定檢修計劃或未按計劃檢修、未制定勞動定員或入井人數超標等。瓦斯超限作業的情形涵蓋瓦斯檢查員不足、漏檢假檢以及超限后繼續作業。對于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若未建立防突機構、未裝備安全監控系統、未進行危險性預測及采取防突措施,則構成隱患。高瓦斯礦井如果未建立抽放系統或監控系統無法正常運行,同樣屬于重大隱患。通風系統不完善如總風量不足、通風設施質量差等問題也被提及。有嚴重水患但未采取有效措施,例如未查明水文地質條件、未設置防治水機構等也是隱患之一。此外,超層越界開采、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措施、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等情況均被詳細列舉并解釋。
《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與行為》適用于煤礦行業的所有從業者,包括煤礦企業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一線工人等。該文件特別針對那些負責煤礦安全管理、生產調度、設備維護、瓦斯監測、通風管理、防治水工程等相關工作的人員。通過對這些重大安全隱患和行為的具體描述,有助于相關從業人員識別潛在風險,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確保煤礦生產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減少事故發生率,保障職工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