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2007〕第14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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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2007〕第14號).doc
《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講解了安全生產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適用范圍、復議機關及其職責、復議程序、復議范圍與管轄等內容。該規定于2007年10月8日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李毅中簽署發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此前的《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暫行辦法》和《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復議規定》。規定的第一章明確了立法目的和依據,指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向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第二章詳細列出了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類型,包括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許可的變更、中止、撤銷、撤回等決定,以及認為符合法定條件但未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的情況。同時,規定還明確了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行為,如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和信訪答復行為等。第三章闡述了復議申請的受理、審查、處理和決定程序,強調了復議機關內部的分工合作機制,確保復議工作的高效、公正。
《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適用于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及這些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其他組織。它特別適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認為自身合法權益受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侵害時,尋求行政復議的途徑和程序。該規定為相關當事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操作指南,有助于保障其合法權益,促進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規范化和透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