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編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條款的決定(國家安監總局令〔2011〕第37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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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編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條款的決定(國家安監總局令〔2011〕第37號).doc
《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編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條款的決定》講解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編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條款的修改內容。具體修改包括:要求煤礦企業、礦井配備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項制度,裝備必要的防治水搶險救災設備;煤礦企業、礦井應編制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對礦井水文地質類型進行劃分,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相鄰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并在相關圖上標出其井田位置、開采范圍、開采年限、積水情況,建立水文地質觀測系統,加強水文地質動態觀測和水害預測分析工作;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礦井應每月至少開展一次水害隱患排查及治理活動,其他礦井應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煤礦企業、礦井應查清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匯水、滲漏、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等情況,了解當地水庫、水電站大壩、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礙物等情況,掌握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建立災害性天氣預警和預防機制,加強與周邊相鄰礦井的信息溝通,發現礦井水害可能影響相鄰礦井時,立即向周邊相鄰礦井進行預警;礦井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筑物的地面標高必須高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低于最高洪水位的應修筑堤壩、溝渠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應封閉填實該井口;當礦井井口附近或開采塌陷波及區域的地表有水體時,必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如嚴禁開采和破壞煤層露頭的防隔水煤(巖)柱,修筑泄水溝渠或建排洪站專門排水,修筑堤壩和泄洪渠防止河流、山洪威脅,妥善疏導排到地面的礦井水,及時堵漏或改道漏水的溝渠和河床,填塞地面裂縫和塌陷地點,防止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威脅煤礦安全;嚴禁將矸石、爐灰、垃圾等雜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沖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溝渠,發現與礦井防治水有關的河道中存在障礙物或堤壩破損時,應及時清理障礙物或修復堤壩,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使用中的鉆孔應安裝孔口蓋,報廢的鉆孔應及時封孔,并將封孔資料和實施負責人的情況記錄在案、存檔備查;相鄰礦井的分界處應留防隔水煤(巖)柱,礦井以斷層分界的應在斷層兩側留有防隔水煤(巖)柱,防隔水煤(巖)柱的尺寸應在礦井設計中確定,不得隨意變動,并通報相鄰礦井,嚴禁在各類防隔水煤(巖)柱中進行采掘活動;在采掘工程平面圖和礦井充水性圖上必須標繪出井巷出水點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積水的井巷及采空區的積水范圍、底板標高和積水量等,在水淹區域應標出探水線的位置;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后,應有專業人員分工觀測井上積水情況、洪水情況、井下涌水量等有關水文變化情況以及礦區附近地面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巖溶塌陷等現象,并及時向礦調度室及有關負責人報告,情況危急時,礦調度室及有關負責人應立即組織井下撤人,確保人員安全。
《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編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條款的決定》適用于煤礦企業的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礦井作業人員及相關監管部門。這些修改條款旨在提高煤礦企業在防治水方面的管理水平和技術能力,減少因水害引發的安全事故,保障煤礦生產的安全穩定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