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2010〕第35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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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2010〕第35號).doc
《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講解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作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要求,明確了地質勘探單位及其主管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和義務。該規定詳細闡述了地質勘探單位應當遵守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強調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規程的建立與執行。規定還要求地質勘探單位必須取得相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從業人員需經過嚴格的安全生產培訓,并定期接受再培訓。此外,地質勘探單位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規范使用。同時,規定還對地質勘探工程的設計、施工和安全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明確禁止將地質勘探工程項目轉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嚴禁以探礦名義從事非法采礦活動。
《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適用于從事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作業的企事業單位,包括依法取得地質勘查資質的地質勘探單位及其主管單位。該規定不適用于生產礦山企業的探礦活動。適用于這些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旨在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地質勘探作業的安全和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