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2017]第89號廢止)(國家安監總局令〔2013〕第58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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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2017]第89號廢止)(國家安監總局令〔2013〕第58號).doc
《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講解了煤礦企業礦長在保障礦工生命安全方面的具體職責和措施。該規定明確要求礦長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安全生產投入到位。礦長應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加強礦井通風、防火、防塵、防水等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同時,礦長還需加強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提高礦工的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該規定還強調,礦長必須嚴格遵守爆破作業的安全規程,確保爆破作業的安全性。此外,礦長要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體系,制定應急預案,確保在發生事故時能夠迅速有效地進行救援。礦長還需定期向職工通報安全生產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適用于全國范圍內所有煤礦企業的礦長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該規定旨在通過明確礦長的具體職責和措施,確保煤礦企業在生產過程中能夠有效保障礦工的生命安全,減少和防止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相關從業人員應認真學習和落實這些規定,切實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為煤礦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堅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