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2017]第89號廢止)(國家安監總局令〔2015〕第84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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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2017]第89號廢止)(國家安監總局令〔2015〕第84號).doc
《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講解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油氣罐區防火防爆的重要規定。該規定強調了嚴格控制油氣儲罐的操作條件,禁止超溫、超壓、超液位操作和隨意變更儲存介質。規定還強調了在手動切水、切罐、裝卸車時作業人員必須在場,并且嚴禁關閉在用油氣儲罐的安全閥切斷閥和在泄壓排放系統加盲板。此外,規定指出必須保持油氣罐區溫度、壓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氣體報警和聯鎖系統的正常運行,以及在進行氣體檢測和辦理作業許可證前不得在油氣罐區動火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規定還特別指出內浮頂儲罐運行中浮盤不得落底,禁止向儲罐或連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質不明或能發生劇烈反應的物質,禁止在罐區使用非防爆照明、電氣設施、工器具和電子器材,禁止培訓不合格人員和無相關資質承包商進入罐區作業,以及確保罐區設備設施完好,不得帶病運行。
《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適用于油氣儲罐區的設計、建設、運營和維護單位,特別是涉及石油、天然氣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儲存和運輸企業。這些規定為相關企業和從業人員提供了明確的操作規范和安全管理標準,旨在預防和減少油氣罐區的火災和爆炸事故,保障人員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