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領導干部事前責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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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導干部 事前 責任 追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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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事前責任追究制度》講解了對重大、特別重大及以上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重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礦長(廠長、經理)的規定。該制度嚴格按照國務院23號令第五條規定執行,要求各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輪流到井下跟班作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未按規定執行者將受到嚴厲處罰,包括撤職和以一般人員對待,終身不能在公司任職。制度還規定,分公司所轄生產范圍內發生一人以上死亡事故,除因病或非工作死亡外,相關責任人將被撤職處理,追究刑事責任。對于違反操作規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以及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行為,根據職務不同給予罰款、停職檢查等處罰。針對作業場所CO濃度超標、風速不達標、主扇風機運轉、民爆器材管理、溜井漏斗卡漏、豎井提升超載運行、絞車鋼絲繩問題、防墜器試驗以及井下電纜使用等方面的具體違規行為,制定了詳細的處罰措施,包括罰款、停職檢查等。所有規定自2010年8月21日起執行。
《領導干部事前責任追究制度》適用于礦山、冶金、化工等高危行業的企業領導層及管理人員。它為這些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提供了明確的指導方針,確保各級管理人員能夠切實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該制度不僅適用于企業的日常安全管理,也適用于應對突發安全事故時的責任追究,旨在通過嚴格的懲罰機制,促使企業管理層重視安全生產,預防事故發生,保障員工生命安全。此外,該制度同樣適用于涉及地下作業、危險化學品儲存運輸等具有較高風險的工業領域,確保這些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符合國家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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