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礦燈自救器發放工安全生產責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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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燈 自救 放工 安全生產 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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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燈自救器發放工安全生產責任制》講解了礦燈自救器發放工應遵循的工作規范和安全職責,確保井下作業人員能夠獲得安全可靠的照明與自救設備。該制度明確了崗位的基本工作要求,包括嚴格遵守八小時工作制,避免從事與當班無關的事務。對于礦燈和自救器的發放,制定了詳細的規則:遇到問題不得發放;發放時需保證牌、架、自救器三者信息對應一致。同時,文件強調交接班記錄的重要性,要求填寫詳盡并現場交接清楚,確保礦燈自救器的狀態、數量及去向“三清楚”。環境衛生方面,規定當班期間要保持工作區域整潔,無污物和灰塵。此外,還提到對未按規定交還礦燈、自救器的情況,應及時上報安監部處理。
《礦燈自救器發放工安全生產責任制》適用于煤礦企業中負責礦燈和自救器發放工作的員工。這些員工在日常工作中承擔著保障井下作業人員生命安全的重要責任,因此需要嚴格按照文件中的規定執行任務。該制度不僅為發放工提供了明確的行為準則,也為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指導,確保每個環節都處于可控狀態,從而減少安全隱患,提高整體的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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