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礦山照明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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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山 照明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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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照明管理制度》講解了金屬非金屬礦山井下作業場所和火藥庫的照明安全要求,以防止電氣危害并確保安全生產。該制度根據相關標準和規程制定,詳細規定了井下照明的具體要求。井下所有作業地點、安全通道和通往作業地點的人行道都應有照明,采掘作業面可采用移動式電氣照明,在有爆炸危險的井巷和采掘工作面應使用攜帶式蓄電池礦燈。從采區變電所到照明變壓器的供電線路應為專用線,不與動力線路共用,照明電壓在不同區域有不同的上限要求。對于爆破器材庫的照明,《礦山照明管理制度》也進行了細致的規定。地面爆破器材庫的電氣照明需遵守二級負荷供電設計,輔助建筑物按一般供電場所設計,電纜敷設方式和防雷措施均有明確規范。庫房內不宜安裝燈具,宜自然采光或在庫外安設探照燈進行投射照明。井下爆破器材庫的電氣照明應采用防爆型或礦用密閉型電氣設備,電線應采用銅芯鎧裝電纜,貯存爆破器材的硐室或避槽不應安裝燈具。此外,責任部門及其職責也明確規定,由坑口負責管理井下及爆破器材庫照明,并指定專人管理,安環部定期檢查照明系統并確保整改和復查的有效性。
《礦山照明管理制度》適用于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尤其是涉及井下作業和爆破器材存儲的企業。該制度為這些企業的安全管理提供了詳細的指導,確保井下作業場所和火藥庫的照明符合安全標準,預防電氣危害。適用于礦山企業中的安全管理、電氣工程、生產運營等部門,以及從事井下作業和爆破器材管理的相關人員。通過遵循此制度,能夠提高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水平,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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