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井下排水管理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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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下 排水 管理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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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排水管理規定》講解了井下排水系統中各關鍵要素的管理規范和要求,以確保井下作業環境的安全與穩定。中央水泵房必須配備工作、備用和檢修水泵,并保證其正常運作能力;具體而言,現有的五臺D155679型水泵需滿足特定的工作安排,確保20小時內可排出礦井24小時的正常涌水量。對于水倉容量的要求同樣明確,中央水倉的有效容量需容納8小時的礦井正常涌水量,盤區水倉則為4小時,且水倉空倉容量應保持在總容量的50%。所有排水點須專人負責開泵排水及清理煤泥,確保巷道無積水或水位最低。同時,每個排水點都應懸掛警示牌和設備管理牌,詳細記錄相關信息。此外,針對掘進和回采工作面的防治水管理,《井下排水管理規定》也提出了具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排水系統的安裝與維護、提前預防地質構造引起的涌水異常、嚴格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原則等,強調了在巷道工程移交時排水系統的完整性以及對綜采工作面老塘出水變化的關注,旨在保障井下作業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井下排水管理規定》適用于煤炭開采行業中的各類井下作業場所,特別是那些存在復雜水文地質條件的礦區。無論是大型煤礦還是中小型礦山,該規定均能為其提供科學合理的排水管理指導。它不僅適用于井下中央水泵房的操作人員,還涵蓋了參與掘進和回采工作的各個團隊成員,包括但不限于地質測量人員、生產技術人員、機電管理人員等。通過遵循這些規定,可以有效提高井下排水系統的可靠性,降低因水害引發的安全風險,保障礦工生命安全和礦山生產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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