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進出口煤炭檢驗管理辦法.docx
- 配套講稿:
如PPT文件的首頁顯示word圖標,表示該PPT已包含配套word講稿。雙擊word圖標可打開word文檔。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檔作品中含有的國旗、國徽等圖片,僅作為作品整體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設計者僅對作品中獨創性部分享有著作權。
- 關 鍵 詞:
- 進出口 煤炭 檢驗 管理辦法
- 資源簡介:
-
《進出口煤炭檢驗管理辦法》講解了進出口煤炭的檢驗監管政策和具體操作流程,以確保煤炭貿易的安全、衛生和環保。該辦法強調對進出口煤炭實施嚴格的質量監督,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及其各地分支機構負責進出口煤炭的檢驗與監管工作。在進口方面,煤炭必須由卸貨口岸的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檢驗,并在具備條件的場所卸貨,且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安全、衛生、環保等項目的檢測并出具證書,未經檢驗或不合格的煤炭不得銷售使用。對于發現的問題,收貨人或代理需在監管下處理,若涉及安全、衛生、環保項目不合格則按商檢法相關規定處理并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出口煤炭則采用產地監督管理和口岸檢驗監管相結合的方式,生產企業需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分類管理,根據企業的質量誠信度、生產工藝和技術條件等因素分為A、B、C、D四類,實行不同監管方式。其中,A類企業為精煤生產企業,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良好的安全生產記錄;B類企業涵蓋精煤生產及部分洗選企業;C類企業包括原煤加工集運站及其他未達A、B類標準的企業;D類企業則為未申請或不符合前三類標準的企業。針對不同類型的企業,制定了相應的抽查檢測比例,從5%到100%不等,確保出口煤炭符合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
《進出口煤炭檢驗管理辦法》適用于從事進出口煤炭業務的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尤其是參與煤炭進出口貿易、運輸、儲存以及質量控制的人員。該辦法為煤炭進出口提供了明確的操作指南,有助于提高煤炭產品質量,保障交易雙方權益,同時促進煤炭行業的健康發展。它不僅適用于煤炭生產企業、貿易公司,還涵蓋了物流服務商、港口運營方等與煤炭進出口相關的各個領域,確保整個供應鏈條中的每一個環節都能遵循嚴格的檢驗標準,從而維護國家安全、公眾健康和環境保護。
展開閱讀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