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團公司安全事故(安全隱患)行政責任追究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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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團公司 安全事故 安全隱患 行政責任 追究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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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公司安全事故(安全隱患)行政責任追究規定》講解了為貫徹國務院關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落實各級領導及業務部門崗位安全責任制,確保二七年安全質量標準化目標實現而制定的規定。該文件明確對經理層、礦處(科區)級領導和專業處(科)室負責人在安全隱患防范與發生中的失職或瀆職行為進行處分。具體列舉了11種需進行行政責任追究的情況,如因責任造成死亡事故、重大幸免事故、安全隱患排查不力等,并將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七個等級。規定指出成立行政責任追究處理領導小組負責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和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對于不同級別的責任死亡事故,詳細列出針對集團公司領導層、礦長、黨委書記等人員的具體處分措施,包括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此外,還明確了對重大幸免事故、安全隱患排查整改以及被停止作業情況的責任追究方式,強調礦區和礦井重點工程的安全質量管理。
《集團公司安全事故(安全隱患)行政責任追究規定》適用于各類存在潛在安全風險的企業,尤其是高危行業如煤礦、化工、建筑施工等領域。這些行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面臨諸多安全隱患,一旦發生事故,不僅會對企業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更會威脅員工生命健康。本規定為企業管理層提供了明確的行為準則,有助于促使各級管理人員嚴格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隱患排查治理,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從而有效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企業和員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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