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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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測 監控 系統管理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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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規定》講解了礦井下監測監控系統的安裝、調試、維護以及故障處理等方面的具體要求。本規定強調監控維護和修理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考試合格才能上崗,同時對值班人員在發現異常或故障時的匯報流程進行了詳細說明。對于應安設監控裝置的地點,《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規定》描述了需要明確的各類信息,如監控分站、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等,并指出這些信息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由通風安全科負責安裝。針對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規定》指明開工前施工使用單位需提出“安裝申請單”,通風部門負責監控裝置的安裝、調試和維護,且安裝前需經過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和防爆檢查。此外,還規定了井下裝置定期調試校正的要求,包括每周一次調試和試斷電,甲烷傳感器每7天進行超限斷電功能測試等內容。當井下裝置發生故障時,瓦檢員需先代替傳感器檢查,若8小時內無法修復則必須停產修復。如果監控裝置與人工檢測出現誤差,在正負0.2%范圍內以測值大的濃度為準,且不得擅自停用監控裝置。規定也涵蓋了日常檢查、全面檢修、電氣設備管理及故障檢修的安全措施,明確了復電條件和資料保存期限。最后,對于監控設備的移動、損壞賠償以及責任追究也做了具體的規定。
《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規定》適用于煤礦行業,特別是涉及井下作業的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相關作業地點。該規定為確保礦井安全生產提供了詳細的指導方針,不僅適用于直接參與監控系統安裝、調試、維護的技術人員,還包括瓦檢員、安檢員、機電工等一線工作人員。同時,它也是煤礦企業管理人員制定安全生產計劃、安排日常巡檢和應對突發故障的重要依據,有助于提高整個煤礦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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