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積壓車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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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積壓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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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壓車管理制度》講解了井下運輸管理中的具體規定,明確了不同工作面和單位對于車輛卸載、存放及管理的責任與時間限制。該制度指出,運輸段負責檢查考核井下積壓車情況,掘進工作面材料車需在16小時內完成卸載,巖石段隊工作面僅允許存放6個噴漿料車用于應急,并且必須在24小時內卸完其他材料車,專用物料車則要求8小時內卸完。巖石段隊裝滿矸子的車輛要及時運至車場并連接妥當,嚴禁空重車及料車混放。各生產單位在非搬家情況下,零散向外運輸的材料車要與重車及時連接運出,通知運輸段拉車但未及時處理的由運輸段承擔責任。積壓車責任范圍根據采煤段隊、巖石段隊和其他地點進行了劃分,明確規定了接煤臺前后90米范圍內車輛由使用單位管理,巖石工作面至架線終端車輛歸使用單位管理,其余地點由運輸段負責。對于積壓車的查處與考核,運輸段作為主體單位需對所有礦車進行有序管理,每查出一輛積壓車將考核責任單位100元,同時調度室、成本稽查、考核辦也負有監督考核職責,同樣按照每輛積壓車考核責任單位100元的標準,聯責運輸段50元。
《積壓車管理制度》適用于煤礦井下運輸管理工作,尤其針對采煤段隊、巖石段隊以及運輸段等相關作業單位。此制度旨在確保井下各類車輛能夠高效、有序地運行,減少因車輛積壓導致的安全隱患和資源浪費問題,提高生產效率。它為井下運輸管理提供了明確的操作規范和責任界定,有助于各單位之間協調配合,保障煤炭開采過程中的物流順暢,適用于所有參與井下運輸管理及相關監督工作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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