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事故的特別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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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國務院 關于 預防 煤礦 事故 特別 規定
- 資源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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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事故的特別規定》講解了為了及時發現并排除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礦安全生產而制定的規定。該規定指出,煤礦企業是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企業負責人對預防事故負主要責任。文件強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并落實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制,監督檢查煤礦企業預防事故的情況,及時解決重大問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所轄區域的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負有檢查和依法查處的職責,不履行職責將受到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此外,未依法取得相關證照的煤礦不得從事生產,擅自生產的視為非法煤礦,并面臨嚴厲處罰。頒發證照的部門若向不符合條件的煤礦頒發證照,相關人員也將受罰。在鄉鎮級政府轄區內發現非法煤礦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地方政府負責人將受行政處分甚至刑事責任。文件還詳細規定了煤礦的安全設備、設施和條件需符合國家標準,并列出了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應立即停止生產的情形。最后,煤礦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
《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事故的特別規定》適用于全國范圍內的煤礦企業及其相關監管部門。具體來說,包括所有從事煤炭開采的企業以及負責頒發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等證照的政府部門。同時,也適用于國家和地方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這些機構負責監督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確保其遵守相關規定,以防范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此外,鄉、鎮、縣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也需要遵循此規定,確保轄區內不存在非法煤礦,保障煤礦工人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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