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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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 安全事故 責任 追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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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講解了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防止事故的發生,并嚴肅追究事故的行政責任以保障員工生命安全和企業財產而制定的相關規定。該制度闡述了安全事故的劃分標準依據國家及公司內部規定執行。對于礦山部發生重傷以上事故,根據法律法規定性并由公司追究班子成員行政責任,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者交司法機關處理。礦山部出現重傷或重大隱形事故時,對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實施降級、開除等處罰,并處以經濟罰款。針對重點工程和服務期內質量問題引發的事故,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給予經濟處罰。重大隱患排查不力或措施未及時落實導致事故的,相關分管負責人需接受經濟處罰。因技術管理失誤引發事故,對專業副總等技術管理人員進行經濟處罰;審查不認真造成技術指導失誤同樣面臨處罰。現場條件變化未及時補充安全措施或規程措施未貫徹引發事故,技術責任人要承擔經濟處罰。無安全操作規程施工、違反規程施工以及使用不合格物資設備導致事故的,各類相關責任人將受到經濟處分。爆炸物品管理不當或安全設施不健全造成事故的,分管副礦長和技術負責人需接受經濟處罰。違反培訓制度上崗引發事故,對人事管理等相關人員進行經濟處罰。
《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適用于礦山企業及其他存在類似高風險作業環境的企業。特別是涉及礦山開采、大型設備安裝等具有較高危險性的行業領域。它為這些企業的管理層、技術人員、現場管理人員以及普通員工提供了明確的行為準則和責任界定,確保從高層決策到一線操作各個環節都有章可循,促使企業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體系,預防事故發生,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健康和企業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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