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礦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中實行安全履職制度的暫行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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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 副科 以上 領導干部 實行 安全 制度 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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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中實行安全履職制度的暫行規定》講解了針對煤礦內部高層及中層干部的安全履職督導機制。該規定明確了督導對象為全礦正、副科級干部、井級干部和副總等領導人員,確保這些關鍵崗位的管理人員在安全管理方面盡職盡責。規定描述了六種情形下需要進行督導的情況,包括不履行或不當履行安全職責且負有直接領導責任但未達到黨紀政紀處分標準的行為;發生二級以上生產事故或質量標準化工作評估不合格單位的黨政主管;當班期間出現嚴重“三違”、重傷或瞞報工傷事故的跟班干部;存在較多或重大隱患單位的黨政主管;未能按時按要求完成“三違”治理目標者;以及精神狀態不佳,導致安全工作落后的干部。此外,規定還設定了督導時間為每月2日、12日和22日,并指出如遇雙休日則順延。
《煤礦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中實行安全履職制度的暫行規定》適用于煤礦企業內的所有副科級及以上領導干部。它旨在通過明確的督導機制,監督和指導這些領導干部在日常管理和突發事件處理中的安全履職情況。此規定特別關注那些對安全生產具有重要影響的職位,確保他們能夠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有效預防和應對各類安全事故,提升整個煤礦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適用范圍涵蓋了從日常安全管理到事故應急處理等多個方面,為煤礦行業的安全生產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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