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礦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條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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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 井下 爆炸 材料 安全管理 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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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條規定》講解了煤礦井下爆炸材料在入庫、保管、發放、運輸、清退等環節的安全管理制度,強調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以確保安全。該規定指出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的炸藥和雷管,明確禁止使用黑火藥、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火雷等非煤礦許用爆炸材料,確保使用的爆炸材料符合安全標準。對于爆炸材料庫的要求,規定指出2個出口必須裝設抗沖擊波活門或抗沖擊波密閉門,不得安裝不符合標準的密閉防爆門,以保障在緊急情況下的人員安全和財產安全。此外,爆炸材料庫內的炸藥和雷管必須限量分開貯存,防止超量貯存和違規堆放,從而降低安全隱患。在爆炸材料的領取方面,要求專人領取并如實編號登記,作業剩余的爆炸材料需當班清退回庫,嚴禁私拿私藏,避免爆炸材料的丟失。最后,關于爆炸材料的運送,規定強調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由專人運送,且不得與其他材料混合運輸,同時嚴禁在交接班及人員上下井的時間段內進行運輸。
《煤礦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條規定》適用于煤礦企業及其相關從業人員,包括但不限于從事煤礦開采的企業、管理人員、技術人員以及一線工人等。這些規定為煤礦行業提供了詳細的爆炸材料管理指南,旨在確保煤礦企業在日常運營中能夠規范操作,預防爆炸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企業財產安全,特別適合于需要頻繁使用爆炸材料進行井下作業的煤礦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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