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修正案》解讀培訓3月1日實施.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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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講解了安全生產刑事犯罪的相關罪名及其適用對象,詳細解析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重大意義、修訂內容及具體條文。該修正案新增了多項針對安全生產領域的刑事條款,旨在通過法律手段預防和懲治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具體而言,修正案明確了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不報或謊報安全事故罪以及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等多項罪名。同時,修正案還規定了涉及這些罪名的具體人員,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此外,修正案還對“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為進行了詳細認定,并增加了新的現實危險犯罪,如關閉破壞生產安全設備設施、篡改隱瞞數據信息、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擅自從事高危生產作業活動等。這些新增條款不僅將事故前的嚴重違法行為納入刑法規制范疇,還設置了相應的刑罰,以實現“寬嚴相濟”的法律效果。
《刑法修正案》適用于各類涉及安全生產的企業、機構和相關人員,尤其是那些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同時,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也應了解這些法律規定,以便在日常工作中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避免觸犯刑法。此外,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如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人員,也需要特別關注修正案中的新增條款,確保提供的服務真實、合法、有效,以免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而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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