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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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關于 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 文物 護法 二部 法律 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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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講解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十二部法律的修改內容,涉及文物保護法、草原法、海關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煤炭法、動物防疫法和證券法等。在文物保護法方面,修改了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改變用途的備案要求,以及拍賣企業拍賣文物的審核和備案程序。在草原法方面,修改了機動車輛在草原上的行駛規定及處罰措施。在海關法方面,明確了特殊情況下對進出口貨物免驗的具體辦法。在進出口商品檢驗法方面,要求代理人辦理報檢手續時提交授權委托書。在稅收征收管理法方面,簡化了企業稅務登記的流程。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方面,加強了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管理。在煤炭法方面,強化了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要求,刪除了一些條款。在動物防疫法方面,修改了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和注冊的規定。在證券法方面,明確了證券公司變更重要事項的審批要求。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適用于各級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文物保護單位、草原管理部門、海關、進出口貿易企業、稅務機關、環保部門、煤礦企業、動物防疫機構和證券公司等。這些修改旨在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體系,提高管理效率,確保各項工作的合法性和規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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