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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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 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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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講解了國家情報工作的基本原則、機構職權、工作保障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該法于2017年6月27日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并公布,自2017年6月28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部分強調了國家情報工作的重要性,明確了其目的和原則,確立了集中統一、分工協作、科學高效的國家情報體制。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對國家情報工作進行統一領導,制定方針政策,規劃整體發展。第二章詳細列舉了國家情報工作機構的職權,包括依法使用必要手段和渠道開展情報工作,搜集和處理境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與有關個人和組織建立合作關系,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要求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提供支持和配合,采取技術偵察措施和身份保護措施,以及在執行任務時享有通行便利和優先使用權。第三章則規定了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保護和特殊管理,確保其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經費、資產等方面得到特殊保障。第四章明確了違反本法規定的法律責任,確保國家情報工作的合法性和規范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適用于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情報機構、軍隊情報機構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這些機構在各自的職能和任務范圍內,與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密切配合,共同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同時,本法也適用于所有支持、協助和配合國家情報工作的個人和組織,強調其在法律保護下的權利和義務。此外,該法還適用于涉及國家情報工作的各種活動和行為,確保所有相關方依法行事,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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