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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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 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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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講解了核安全的基本原則和管理制度,旨在通過預防、保護、緩解和監管措施,確保核設施、核材料及相關放射性廢物的安全,防止核事故的發生,并最大限度地減輕核事故造成的放射性后果。該法明確了核設施的定義,包括核動力廠、研究堆、實驗堆、核燃料循環設施和放射性廢物處理設施。同時,詳細規定了核材料的種類,如鈾-235、鈾-233、钚-239等,以及放射性廢物的定義。法律強調了國家堅持理性、協調、并進的核安全觀,確保核事業的健康發展。核設施營運單位對核安全負全面責任,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各相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協同工作。此外,法律還涉及核安全標準的制定、核安全文化的建設、科學技術研究的支持、公眾參與和信息透明度、安全保衛措施以及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方面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適用于核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和退役過程中的安全管理,以及核材料和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管理。該法不僅適用于核電廠、研究堆、實驗堆等核設施,也適用于核燃料生產和處理設施、放射性廢物處理設施等相關單位。同時,法律還適用于為這些核設施提供設備、工程和服務的單位,以及與核安全相關的科研機構。此外,該法還適用于涉及核安全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以及核恐怖主義威脅的防范和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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