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2018年修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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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修訂 殘疾 預防 殘疾人 康復 條例 2018 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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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講解了我國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的基本原則、目標、方法和責任分工。該條例強調了殘疾預防和康復工作的重要性,旨在通過綜合措施避免或減輕殘疾程度,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補償功能,增強其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條例明確了殘疾預防的定義,即通過有效措施避免個人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的喪失或異常,防止其部分或全部喪失社會活動能力。同時,條例還詳細闡述了殘疾人康復的概念,包括運用醫學、教育、職業、社會、心理和輔助器具等多種手段,幫助殘疾人減輕功能障礙。條例指出,殘疾預防和康復工作應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康復相結合的方針,國家應提供基本康復服務,支持殘疾人融入社會,并禁止基于殘疾的歧視。此外,條例還規定了各級政府、相關部門、社會組織和個人在殘疾預防和康復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強調了信息共享、早期干預、教育培訓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適用于各級政府、衛生、教育、民政等相關部門,以及殘疾人聯合會、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社會組織。同時,該條例也適用于各類企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個人,特別是具有高度致殘風險的用人單位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這些主體需要根據條例的要求,做好所屬范圍內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務,共同促進殘疾預防和康復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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