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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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修訂 建設項目 環境保護 管理條例 2017 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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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講解了國務院對原條例的多項修訂內容,旨在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改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的制定程序,明確要求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專家論證和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并公布。條例還規定,建設單位必須在開工建設前將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報告表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未獲批準不得開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時需重點審查建設項目的環境可行性、環境影響分析預測評估的可靠性、環境保護措施的有效性和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科學性,并應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審批決定。此外,條例增加了不予批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報告表的具體情形,包括建設項目類型、選址、布局、規模不符合環保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未達標且擬采取措施不能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管理要求,以及建設項目擬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無法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等。條例還明確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報告表在項目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措施發生重大變動時需重新報批,以及自批準之日起滿5年后方開工建設需重新審核的規定。條例還要求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編制環境保護篇章,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并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確保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進度和資金。最后,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竣工后應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如實記錄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適用于所有涉及建設項目的企事業單位和相關政府部門,特別是那些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報告表、實施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和驗收的單位。該條例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審批過程中的職責和程序也進行了明確規定,為相關行業提供了詳細的指導和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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