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產經營單位瞞報謊報事故行為查處辦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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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經營 單位 瞞報 謊報 事故 行為 查處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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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瞞報謊報事故行為查處辦法》講解了為嚴肅查處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行為,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人員依法依規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該辦法。該辦法適用于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人員瞞報、謊報事故行為的舉報、受理和查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瞞報、謊報事故的,由監察機關或任免機關按權限給予處理。辦法詳細界定了瞞報和謊報事故的具體情形,如隱瞞已發生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報告,或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的有關內容均屬違規行為。事故發生單位應依法依規報告事故情況,事故現場人員應在1小時內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告,單位主要負責人對事故報告負總責,并承擔瞞報、謊報事故的法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瞞報謊報事故行為查處辦法》適用于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及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該辦法旨在規范事故報告流程,明確責任主體,提高事故報告的透明度和及時性,確保事故得到有效處理,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保障企業和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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