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力安全生產信息報送暫行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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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力 安全生產 信息 報送 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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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安全生產信息報送暫行規定》講解了為加強電力安全生產信息統計和分析工作而制定的規定。《電力安全生產信息報送暫行規定》描述了電力安全生產信息的報送必須達到準確、及時、完整的標準,明確了統計報表分為月報和年報,且對各時間節點進行明確設定,如月報的快報與正式報表的上報期限分別在次月5日前與17日前,年報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上報。同時指出重大、特大人身傷亡事故以及社會嚴重影響停電事故發生后應第一時間報告給電監會,并在24小時內必須上報完畢。對人身死亡及其他事故的調查須按管理權限執行,相關調查報告書在45日內呈交至電監會審核備案。此外,《電力安全生產信息報送暫行規定》闡述了對于統計報表、調查報告的報送方式采用書面文件與電子版形式相結合的方法,緊急重要事項通過電話、電報與傳真渠道迅速反饋。
《電力安全生產信息報送暫行規定》適用于從事電網經營業務的企業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及其南方子公司需要負責轄區內的電網經營企業信息匯總和報送工作。對于發電企業而言,如果屬于集團化管理模式則由集團統一承擔信息匯總報送任務,而作為獨立法人的發電企業需單獨負責并上報本企業的安全信息。此外,該規定的條款內容也適用于所有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電力法約束下的企業和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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