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救器使用管理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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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救 使用 管理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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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器使用管理規定》講解了礦井為了強化“一通三防”管理,依照煤礦安全規程第十條關于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的規定,并依據實際情況,制訂的一系列管理規則。本文件明確了每名下井作業者必須佩戴并事先通過學習培訓才可使用自救器的要求;對通防部門在自救器編號管理和賬目一致性方面做出了規定,強調了設備要單獨放置、統一編號。規定還確立了專人專用原則,要求每位員工不得將自救器亂丟、隨意打開且保持設備完好。對于歸還和存儲過程,升井后員工必須立刻把自救器存放至專門地方如礦燈超市等,并對未能遵守者設定了20元的罰款。為確保全員合規,不按規定佩帶者或損壞/遺失未按規定處理的行為都有相應100元的罰款懲罰措施,但因工作任務受損的情況,需要經過適當的審批流程可以沖銷賬戶。此外規定中指出定期對自救器進行校驗的重要性,并設置未按期執行校驗將受到處罰的內容。最后提及,外來者或缺乏自救器領取許可的人員,在特定證明文件齊全的前提下允許借用。
《自救器使用管理規定》適用于煤炭行業中的地下礦井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它旨在保障礦井環境下的生命安全保障系統能正常運作,提高緊急狀況下的生存率。這份文檔尤其針對礦山安全管理工作者、一線操作員以及其他任何有進入礦井需求的工作人員和訪客。它有助于確保所有與礦業相關方了解如何正確、謹慎地使用及妥善保管這種重要的個人防護裝備,并嚴格遵照規定行事,從而營造一個更安全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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