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業病診治管理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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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病 診治 管理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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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診治管理規定》講解了職業健康管理的相關流程與責任分配、明確了職業病的診斷和治療要求,以及診斷依據和程序。《職業病診治管理規定》描述了由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主導對職業病診斷與治療工作的整體監管,強調單位介紹信及詳細資料作為職業病患者診療的重要依據,并指定了權威診斷機構必須通過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確認,未經授權的單位所出具的證明將被視為無效。同時,《規定》明確診斷綜合考量因素涵蓋接觸史、現場調查和醫學檢查結果等,并提出了市、省兩級鑒定制度作為職業病判定機制的一部分。職工如不接受診斷結論可以依法向相關機構申請初次和最終兩級鑒定,確保個人權益受保護。另外,確診患者須按復查日期規定進行后續檢查,到期未履行則原有診斷書作廢。患者返回分公司后須持診斷證明到管理部門登記建檔并納入工傷社會保險,若致殘還需根據相關標準評估勞動能力,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因患職業禁忌癥者由專門部門安排調整崗位。
《職業病診治管理規定》適用于涉及職業健康危害風險的所有行業企業員工,特別聚焦在可能發生職業病風險的工作場所,包括但不限于礦山開采、化工制造、建筑施工等高危領域。文檔針對各企事業單位的職業健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直接指導意義,用以規范其職業病診治的操作流程與職責邊界,同時也為普通職工提供了合法保障自身的渠道,確保其能夠依法依規享有相應的醫療和社會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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