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詳解新《安全生產法》36個刑事責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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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法 詳解 安全生產 36 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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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新安全生產法》講解了從2002年至2021年該法歷經三次修正的背景,以及其核心法律責任條款中涵蓋的三十六個可能涉及刑事責任的情境。具體描述了第九十條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進行刑事追責的規定;還涵蓋了安全服務機構、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及分管負責人或其他管理人員因未盡到法定職責發生事故的情況。此外分析了第九十八條對于建設項目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責任,第一百條和相關條目對于違規處置危險物品的責任,及九十九條與百一條針對特定操作和管理制度未達標時的懲罰措施等內容。文中還強調了一些具體的違法行為例如未在特定場所設立警示標志或使用過期設備、破壞重要監控設施等情況下的責任歸屬。同時涉及爆破作業管理不到位、倒賣建設資質和不滿足疏散距離要求等各類違規情形下相關人員應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
《詳解新安全生產法》適用于各行業內的主要負責人員及其他參與安全生產管理的成員。尤其是涉及到礦山金屬冶煉項目、危險品生產運輸儲存等領域的企業高層管理者與執行團隊必須重視此內容。另外提供認證檢測服務的安全機構以及涉及建筑施工的專業人士也應在學習范圍內。該講解有助于各級監管單位人員深入了解自身監督工作中的法律義務,明確不當履職所導致后果的具體界限。這不僅是為避免行政向刑事責任轉化提供了依據,同時也是保障勞動者生命健康權益的有效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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