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2001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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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 關于 特大 安全事故 行政責任 追究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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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講解了為有效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而制定的規定。該規定明確了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在特大安全事故防范、發生中的失職、瀆職情形或領導責任,應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體涵蓋的特大安全事故類型包括特大火災事故、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特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特大安全事故、煤礦和其他礦山特大安全事故、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特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特大安全事故。同時,該規定還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采取行政措施,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定期召開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制定應急處理預案,對安全隱患進行查處,并對超出管轄范圍的隱患及時向上級報告。此外,該規定特別強調了中小學校在勞動技能教育和社會實踐活動中確保學生安全的責任,以及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的行政審批部門或機構的嚴格審查責任。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適用于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特別是負責安全生產監管、行政審批、教育管理等職能的機構和人員。該規定旨在通過明確各級政府和部門的責任,加強安全管理,預防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同時,也適用于各類可能涉及特大安全事故的企事業單位,如建筑施工企業、交通運輸企業、化工企業、礦山企業等,以確保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落實安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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