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鋼集團板石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井下礦“1.23”車輛傷害死亡事故調查報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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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團 石礦 有限責任公司 井下 1.23 車輛 傷害 死亡 事故 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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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鋼集團板石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井下礦“1.23”車輛傷害死亡事故調查報告》講解了2015年1月23日發生在通鋼集團板石礦業公司井下礦+620運輸車間的車輛傷害事故。該事故導致一名電機車司機貝天強在井下作業時因身體被兩輛電機車夾擠而受傷,最終經醫院救治無效后死亡,直接經濟損失達70萬元。為查明事故原因、經過及責任,市安監局牽頭成立了由多個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專家參與調查。調查結果顯示,事故地點位于井下礦18號礦組二期建設工程+620運輸車間1號車場會車處,涉事設備為13號和8號電機車。事故發生當天,貝天強違規搭乘崔云鶴駕駛的13號電機車,且部分身體露出車外,當行駛至會車處時,由于毛國才未及時將8號電機車退到指定位置,造成貝天強被夾擠。事故發生后,相關人員迅速將傷者送往醫院救治,但未能挽回生命。調查組認定該事故為責任事故,主要原因是貝天強違規搭乘電機車、崔云鶴未阻止其搭乘行為、毛國才操作不當以及企業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針對這些問題,調查組提出了加強安全管理和培訓、完善操作規程、強化隱患排查治理等一系列整改措施。
《通鋼集團板石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井下礦“1.23”車輛傷害死亡事故調查報告》適用于礦山開采行業,尤其是從事井下礦產資源開采的企業。它為相關企業提供了一次深刻的安全生產警示,要求企業在日常運營中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員工的安全教育與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同時,該報告也提醒企業要重視對生產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防止類似悲劇再次發生。此外,對于政府監管部門而言,此報告也為他們提供了重要的參考依據,有助于他們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履行監管職責,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健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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