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辨識單元的劃分原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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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種設備 重大 危險源 辨識 單元 劃分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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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辨識單元的劃分原則》講解了GB 14218-2000關于重大危險源辨識給出的辨識單元定義,并指出對于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辨識,該定義基本適用但需調整。文檔闡述了“工廠”概念不適用于特種設備廣泛應用范圍的情況,提出使用“組織”的提法更為準確,涵蓋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各方面,包括工貿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居民小區等。文檔還討論了以500m邊緣距離界定辨識對象的問題,認為還需考慮操作和管理團隊的因素。因此,新的辨識單元定義為同屬一個組織、邊緣距離小于500m且由同一組人員進行操作、管理的幾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針對具體辨識單元的劃分,文檔強調應結合特種設備數據庫基礎信息及實際運行狀況進行分析劃定。對于大型設備按臺(套)計,而多臺組成的特種設備集群因工藝關聯性大,應作為單一辨識單元整體考慮。壓力管道則以使用登記單元為辨識單元,各類氣瓶充裝單位整體作為獨立辨識單元,確保與現行安全監管模式相統一。
《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辨識單元的劃分原則》適用于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領域,涵蓋所有涉及特種設備的組織。這不僅包括傳統的工貿企業,也包括國家機關、教科文衛事業單位、賓館、飯店、寫字樓和居民小區等廣泛的社會機構。這些組織中凡是有特種設備存在并需要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的地方,都可依據此原則進行辨識單元的合理劃分,從而實現有效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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