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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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天津 防治 船舶 污染 管理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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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規定》講解了天津港在防治船舶及其相關作業活動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要求。該規定明確了適用范圍,即根據天津港口總體規劃劃定的水域環境和上空大氣環境,并確立了預防為主、治理結合的原則。文件強調海事管理機構為主要監督部門,同時其他相關部門也需按職責分工協作。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海洋環境的責任,發現污染行為應立即報告給海事管理機構。對于從事防污染工作的行業組織,《規定》鼓勵其提供專業服務并參與制定相關標準。關于船舶污染物排放與接收,《規定》要求船舶必須遵守國家及國際條約中有關防止污染的規定,確保自身設備符合標準且持有相應證書。具體來說,船舶不得向特定保護區排放污染物,而應在停泊或航行時使用符合規定的燃油,盡可能減少廢氣排放,甚至在必要情況下對排污設備進行鉛封處理。此外,《規定》還詳細描述了針對各類作業活動(如油料供受、垃圾接收、水上拆解等)的具體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備、簽訂責任協議以及執行嚴格的操作方案以避免環境污染。
《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規定》適用于天津港內所有涉及船舶營運、維護及相關作業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涵蓋從船舶設計建造到最后報廢處理的全生命周期。特別地,它適用于那些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海洋環境污染的行為,例如船舶運營方、船東、碼頭運營商、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修造企業以及其他相關服務提供商。這些主體不僅需要遵守本規定的各項條款,還需積極履行環境保護義務,共同維護天津港的海洋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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