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莞市燃氣管理辦法實施日期2017-08-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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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市 燃氣 管理辦法 實施 日期 2017 08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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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燃氣管理辦法》講解了東莞市為加強燃氣管理,規范燃氣市場經營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該辦法詳細規定了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燃氣設施建設與保護、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與器具管理以及應急搶救等相關監督管理活動,并明確了適用范圍。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發電、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以及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在此辦法的適用范圍內。辦法強調燃氣管理工作應遵循統籌規劃、配套建設、安全便民、確保供應、規范服務和節能高效的原則。市、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燃氣發展工作協調機制,及時處理重大事項。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及實施監督,同時多個相關行政部門如市發展和改革、安監、質監等根據各自職責進行協同管理。村(居)委員會需協助日常巡查和安全宣傳,發現問題立即報告。行業協會要加強自律管理,促進企業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政府鼓勵社會各界對燃氣事業進行監督,對舉報違法行為或報告隱患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此外,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定期開展宣傳教育,增強市民的安全意識和應對能力,媒體和學校也應參與燃氣安全知識的普及。
《東莞市燃氣管理辦法》適用于東莞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與燃氣相關的規劃、建設、經營、服務、使用及應急管理等活動。具體而言,適用于從事燃氣業務的企業、機構和個人,包括但不限于燃氣供應商、燃氣設施建設和維護單位、燃氣器具制造商和銷售商、用戶以及涉及燃氣使用的各類場所。此辦法特別針對那些在本市內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實體,要求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燃氣使用的安全性、合規性和高效性。對于不在東莞市行政區域內或從事非燃氣相關活動的主體則不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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