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安監總局令合集+應急管理部部令合集》講解了勞動防護用品的全面監督管理體系。該規定描述了從2005年9月1日起,為保障從業人員安全與健康而實施的具體措施。文件詳細闡述了勞動防護用品的分類、生產條件、檢驗要求、經營規范以及使用和配備標準。文中指出,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和一般兩類,前者需取得安全標志管理,并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定機構進行管理。生產企業必須具備營業執照、生產場所、技術人員等必要條件,并對產品質量負責。檢測檢驗機構須獲得相應資質,嚴格按標準進行檢測。對于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國家標準配備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同時,企業需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確保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佩戴和使用。此外,文件還明確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職責,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將依法查處。
《原安監總局令合集+應急管理部部令合集》適用于全國范圍內的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涉及勞動防護用品生產、檢驗、經營和使用的行業。這包括但不限于制造業、建筑業、礦業等高風險行業。這些行業的企業在日常運營中必須嚴格遵守文件中的各項規定,確保員工的安全與健康。同時,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也應依據該文件加強對轄區內企業的監督檢查,維護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對于新研制和開發的勞動防護用品,相關研發機構也需遵循文件中有關科學試驗和檢測檢驗的規定,確保新產品符合安全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