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實施日期2013-07-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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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 突發事件 應對 條例 實施 日期 2013 07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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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講解了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針對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預防、應急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及事后恢復重建的一系列規定。該條例闡述了突發事件定義及其分級,明確指出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并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并根據社會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條例確立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的地位,設立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及相應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統一領導協調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條例強調縣級以上政府應確定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與工作人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應急聯動機制以及突發事件信息公開制度。同時要求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將應對工作納入績效考核范圍。此外,《條例》還詳細規定了應急預案的制定單位,包括特定企業和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等,并對應急預案的內容、修訂周期提出了具體要求。
《河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適用于河北省內所有涉及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活動的相關單位和個人。具體而言,它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當地軍事機關、駐軍部隊,以及各類可能面臨突發事件風險的企業、公共設施經營管理單位、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等。這些單位不僅需要依據條例制定和完善各自的應急預案,還需積極參與政府組織的各項應急準備工作,確保在突發事件發生時能夠迅速響應,有效控制事態發展,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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